互联网之父 Vint Cerf: 互联网不是人权

本文作者 Vint Cerf 现任谷歌「首席互联网传道士」。他早年参与了 TCP/IP 协议以及最早的商业性电邮系统的开发,并因此被称为「互联网之父」。这篇文章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发表于《纽约时报》。── 编者

突尼斯的大街、开罗的 Tahrir 广场……2011 年发生于世界各地的示威背后都有互联网以及各种与互联网交互的设备的身影。这些示威得以发生,首先是因为多达数千人的参与。不过要是没有互联网提供即时沟通、组织和宣传的能力的话,示威活动并不会如此繁茂。

于是很自然地发生了关于「上网该不该是民权 / 人权」的讨论。在那些政府会为了抑制示威而施加互联网管制的国家里,这种讨论显得尤其迫切。去年,中东和北非地区发生了示威后,联合国专员于六月发布了一份报告,宣称互联网「已经成为实现一系列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工具。」过去几年里,法国和爱沙尼亚等国的法庭和议会都将上网的权利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

尽管这种观点出于善意,但它忽视了更重要的一点:技术可以促成权利,但它本身不是权利。一样东西能成为人权,需要有很高的标准。简单来讲,让我们能过上健康、有意义的生活的那些必需品才是人权,例如免受肉体折磨的自由,或判断何谓正义之事的自由。我们不应该为任何单一的技术赋予如此崇高的地位,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无法辨别什么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举例来说,曾几何时马匹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但如果今天有人赋予我拥有马匹的权利,我恐怕不知道该把马往哪放。

如何形容人权?最好的办法是想想我们认为自己必须拥有什么。这包括一些最基本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获取信息的自由──这些自由并不依附于任何特定时间的任何特定技术而存在。的确,即便是那份由于将上网定义为人权而受到广泛追崇的联合国报告,也没有把互联网本身定义为目的,它是一个帮助我们达到目的的手段。

还有人说,上网应该是民权。这里的推理过程还是一样的:互联网只是一件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重要的东西。不过我承认,说互联网是民权,比说它是人权要合理一些。毕竟民权不是人类天生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我们的。

美国从未宣称「人人都有使用电话的『权利』」,但现实已经相去不远,因为我们视这些为「普遍性服务」──哪怕在我国最偏僻之处也必须提供电话线路(包括供电以及现在的宽带)。我们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之后,上网成为民权就已经指日可待,因为保证接入权已经成为一项政策。

但所有这些哲学层面的讨论都忽视了一个更基本的问题:技术的创造者们有责任为人权与民权提供支持。互联网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极其广阔的、平等主义的平台。创造、分享和获取信息都成了全球规模的行为。于是,我们有了新的方式让人们行使人权与民权。

在这个语境中,工程师不但有赋权于民的重大义务,也有保证网民线上安全的义务,例如保护网民免受默默入侵电脑的病毒和蠕虫的伤害。技术主义者应该以此为目标。

所有这些新的可能性都是由工程师──以及专业协会,还有制定标准的机构(例如 IEEE)──创造并维系的。当我们一面推进技术本身的发展以及它在社会中的作用时,除了保持技术上的专业性外,也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

改善互联网只是改善人类整体状况的一个手段(尽管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实践者们必须深刻体认那些值得被保护的民权与人权,而不是自我欺骗式地把互联网本身视为这种权利。

(翻译:李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