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 vs. 电影公司

今天《纽约时报》的报道 Steve Jobs Stakes Out the TV Den。做个摘要:

苹果在视频内容领域仍处于没上道阶段。这跟它在音乐界的地位完全不同。在音乐界,唱片公司拥有歌曲,但苹果拥有此外的一切:定价权、格式、发行渠道和收入丰厚的 iPod。

在电影业,人们并不愿把同样的权利轻易让予苹果。这就成了一场博弈:电影公司们希望苹果只是销售渠道之一,而苹果在用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内容,尽可能多的“收购用户群”(它每部电影的售价是 14.99 美元,但要付给电影公司们 16 美元),如果它的用户群像在音乐领域一样庞大,话事权归谁就很难讲了。

苹果已经卖了 40 亿首歌,但只卖掉了 700 万集电影、电视。目前,在线电影销售是个不到 1 亿美元的市场,但除了苹果,亚马逊、Google、AOL 和沃尔玛都希望成为其中的主角。

补:如果你想了解好莱坞和硅谷的文化差异,《纽约时报》上有一篇非常精彩的文章,Bridging the Gap, the Sequel,其中涉及了 funnyordie.com 这家硅谷发起,好莱坞实现的网站一些故事。

我自己最近则写了这么一段:

毫无疑问,好莱坞从不是一个容易的生意。虽然因演技著称的凯瑟琳•赫本曾说:“演戏压根不需要什么才能,靠它谋生也不算体面。毕竟,人家秀兰•邓波四岁就开始干这个了。”但这毕竟只是成功者聊以自嘲的玩笑。很少有哪里比好莱坞更骄傲,它甚至认为,自己比美国的另两个代表——硅谷和华尔街——更高出一等。那些在好莱坞的成功者,必须同时拥有过人的创造力,和高超的平衡成本与创意的手段。而且,所有“大亨”们都必须日复一日地在激烈竞争中捍卫自己的荣耀。仅此两点,就让只靠一款好产品就能迅速崛起的硅谷公司们,或以高压竞争著称但通常缺乏有效创新的华尔街都显得逊色了。当史蒂夫•乔布斯在 1991 年以 Pixar 公司拥有者身份前往迪士尼谈判时,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刻薄对待,迪士尼负责动画业务的杰弗里•卡曾伯格明确表示,Pixar 无法从与迪斯尼的影片合作中分成:“这是无需讨论的,如果你不赞成,现在我们就可以握手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