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ig Apple vs.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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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那个东东是纽约市政府为推动“绿色纽约”计划——一个环保和环境永续计划——而设计的 logo,纽约市政府准备把它注册成为一个商标。你知道,在美国注册商标就和宣布结婚一样,有一个 30 天的公开反对期,结果苹果公司第一个跳出来反对,他们认为这个 logo:

 

  • 会让人混淆,严重伤害苹果公司产品与服务所创建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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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代表纽约市政府的律师则反驳:

     

  • 苹果公司的主张没有道理,没有顾客会因此混淆这两个商标;纽约市在各种情形下使用此商标,众所皆知,与苹果公司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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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有意思的对决啊,专利与商标局的裁决会在 6 至 9 个月之后公布,到时候要是纽约市政府输给了苹果公司,不知布隆伯格会不会对纽约市内的苹果店下黑手——毕竟“绿色纽约”是他的重要施政纲领之一,说不定他还想参加下一届的总统大选呢……

    不过话说回来,纽约被叫做“大苹果”,没有 100 年也有 50 年了吧……